没有直接证据怎么证明劳动关系 书证与言词证据指的是什么?
2022-11-08昆明经济犯罪辩护律师
申维英律师,昆明经济犯罪辩护律师,现执业于云南入世律师事务所,具有丰富的法律务实经验,深厚的法律功底,从事律师工作始终秉承“正直、诚信、敬业”的执业理念,处理接受委托的每一个案件,勤于钻研法律、善于总结经验。秉承提供高质量的法律服务为宗旨,办案严谨认真、庭审经验丰富、对客户交付的法律事务,势必亲力亲为,勤勉尽责,深得当事人高度认可。
没有直接证据怎么证明劳动关系
有些人在参与了劳动的过程中,没有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后来,因为工资、福利或工伤等适宜,需要证明劳动关系的成立。缺乏劳动合同作为证明劳动关系的直接证据,有人束手无策,不知道还有什么证据可以证明劳动关系。下面,告诉您,没有直接证据怎么证明劳动关系。
没有直接证据怎么证明劳动关系
1、搜集工资卡、工资存折、工资条或其它工资发放记录、职工花名册。如无法搜集到上述证据原件,可采取复印或拍照方式搜集。如用人单位有为劳动者购买社保,劳动者可以到社保局网站上,或到社保局打印自己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2、搜集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上岗证”、“外派证”等能够证明职务职位身份的证件。如无法搜集到上述证据原件,可采取复印或拍照方式搜集。
3、集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如无法搜集到上述证据原件,可采取复印或拍照方式搜集。
4、搜集用人单位的考勤记录。如无法搜集到上述证据原件,可采取复印或拍照方式搜集。
5、同事的证言。让同事出书面证言,但此类证据需注意的两点是,一是打官司时,出具证言的同事一般需要到庭作证;二是同事需要自己有证据证明自己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也就是说他需要有出具该证言的能力。
6、搜集载有劳动者名字的用人单位的各种文件。比如用人单位下发的含有劳动者名字的各种通知、工作任务单、任命通知书、介绍信、签到表等书面资料。
7、搜集劳动者代表用人单位与其它实体或个人签订的文件等。比如最为常见的代表公司签收快递,该快递单一般可以作为证明劳动关系的证据。
8、录音、录像、照片。有些劳动者可能什么书面证据都搜集不到,如果这样,就需要劳动者去创造证据,比如录音、录像和拍照。录音最好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协商谈判双方劳动关系事宜的录音。拍照和录像最好是拍摄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在用人单位内上下班的情况。
9、搜集网络信息。现在很多企业的大部分工作和交流是在网络上进行,碰到这种,用人单位网页登记的各种公告或消息,或者劳动者与相关人员的QQ或MSN等各种即时聊天信息的记录也可以作为证据劳动关系的证据。但这类证据有些难点,比如:聊天信息的证据需要证明聊天的双方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这个一般很难做到。另外,网页或聊天记录在作为证据前需要先公证。
10、搜集手机短信与电话录音。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协商谈判具体事宜时的手机短信往来和电话录音也可以证明劳动关系的存在,但与QQ或MSN有同样的问题,必须先证明手机号的主人身份。
11、搜集劳动监察部门的处理结果。如果劳动者穷尽一切办法都无法搜集到上述任何证据,那么只有最后一个办法,就是尝试向当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让其帮助劳动者搜集有利的证据。为什么说是尝试,因为此方法不在劳动者的掌控范围内,最终能否搜集到有利证据,需取决于诸多因素。
以上就是没有直接证据怎么证明劳动关系的一般步骤,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在可能的情况下,劳动者一定要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在遇到纠纷的时候,也可以避免公司插科打诨不认帐。如果没有劳动合同,就要在平时的工作中多留个心眼,多收集一些间接证据。
书证与言词证据指的是什么?
在法院审理案件过程中,证据是非常重要的一环,对于查明案件真相不可或缺。证据包括很多种,有实物证据、书证和言词证据等。那么书证与言词证据分别指的是什么两者哪个证明效力大呢整理整理的有关资料,给大家简单讲一讲。
一、书证与言词证据分别是什么
书证,是指能够以其内容证明案件事实的文字、图案等资料。理论上认为,书证具有较高的证明效力。这是因为,物证虽然客观,但自身不能“说话”,比如一个金银制品虽客观存在,但不能证实自身是请托人送给被调查人的;言词证据虽然能够“说话”,但却有可能不客观、不真实,如证人出于各种顾虑没有真实陈述客观事实。相比之下,书证既客观,又可以自身内容证明案件事实,证明效力较高、效果较好。但实践中,由于我国社会诚信体系尚不完善,一些合同、文件等书证往往存在不客观、不真实等问题,对书证需认真审核。
所谓言词证据是指以人的陈述为存在和表现形式的证据,又称之为人证,它包括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鉴定结论,辨认笔录、电话录音等。鉴定结论是一种特殊的言词证据,它是鉴定人根据司法人员提供的材料,对与案件有关的专门性问题进行分析判断后发表的意见或看法,从而作出的书面结论,其实质仍是一种人证。在英美法系国家中,鉴定结论就属于证人证言的范畴,称为“专家证言”或“专家意见”。
由于言词证据表现为人的陈述,作为人的认识和反映,其优点是生动、形象、具体,缺点是客观性较差,因此言词证据一个突出特点是能够从动态上证明案件事实,因为当事人、证人是对案件事实直接或间接的感知者,他们的陈述能够使司法人员迅速地从总体上以至在细节上把握案件的全貌,这是实物证据无可比拟的。但是,也正因为言词证据表现为人的陈述,又决定了它具有不稳定性和可变性的特点,因为,言词证据的形成一般要经过感知、记忆、陈述三个阶段,在这三个阶段都可能会因各种因素的影响而出现失真,如刑事诉讼当事人因与诉讼结果有直接的利害关系,可能导致他们作虚假陈述;证人也会由于受感知能力、个人的品质以及受到威胁、利诱等因素影响而不如实作证,从而使言词证据与案件真实情况不符。
二、书证与言词证据哪个证明力强
基于上述言词证据存在的诸多不稳定性,从证据原则和证据效力的比较上说,物证、原始书证的证明力应当优于言词证据。
但是,实践中在庭审上出示的证据当中往往是以言词证据为主,而物证、原始书证较少,甚至存在当言词证据、物证和原始书证发生冲突时,以言词证据否定物证、原始书证的情形。笔者认为,一般情况下当物证、原始书证和言词证据之间不一致时,如果没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物证、原始书证的虚假性,应当优先认定物证和原始书证的真实性。
言词证据相对来说稳定性、可靠性要差一些,特别是被告人供述和被害人陈述,作为案件当事人,他们对各自在案件中的身份、案件处理后果对自己的影响等利弊因素考虑较多,不可避免地。影响到他们的陈述带有一定偏见性,证人证言也往往是真假掺杂,那么,对于上述言词证据中的真实部分能否认定这是个实践中很难把握也颇有争议的问题。从严格意义上说,含有虚假成份的言词证据都不能采信,因为既然陈述有真有假,就违反了法律对当事人如实供述或作证的基本要求。
综上所述,书证属于实物证据的一种,指的是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文字资料,其证明效力比较高。而言词证据相对于实物证据而言,指的是以人的陈述为表现形式的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