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经济犯罪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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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中证据规则有哪些?民事证据调查申请书怎么写

2022-11-23昆明经济犯罪辩护律师

 申维英律师,昆明经济犯罪辩护律师,现执业于云南入世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刑事诉讼中证据规则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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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证据在法院审理刑事案件中占用重要地位,没有证据,刑事案件是无法定案。所以司法机构对证据的应用要遵循一定的规则,以防出现冤假错案。那么刑事诉讼中应用的证据规则有哪些总结了刑事诉讼法相关法律知识,下面我们简单的做个了解吧。

1、审判机关取证原则

刑诉法第43条、45条以及《解释》第54、55、56条分别规定了审判机关收集、调取证据的权利义务和一些具体的操作程序。前文已经提到,我国现行诉讼模式具有较强的职权主义特征,我国现行的庭审方式并非典型的对抗制,而是仍然存在较大程度的法官职权运用。在这里姑且不论法官积极运用职权收集证据、查明案情对于实现司法公正和效率这对矛盾统一体的利弊,至少现有立法已经明确了收集调取证据既是审判机关的权力,也是审判机关的义务。这与当事人中心诉讼模式下法官居中裁判、不负有收集证据义务的原则完全不同,也是学术界争议颇多的规则之一。

2、最佳证据规则

按照法学理论界的通说,最佳证据规则适用于书证,是指原始文字材料的效力优于复制件,因而是“最佳证据”。随着复制技术、计算机技术等现代科技的不断发展,这一原则也发生了一些变通,在法律规定的一些例外情况下,复制件的效力等同于原件。最高法院《解释》第53条规定:“收集、调取的书证应当是原件。只有在取得原件确有困难时,才可以是副本或复印件。收集、调取的物证应当是原物。只有在原物不便搬运、不易保存或者依法应当返还被害人时,才可以拍摄足以反映原物外形或内容的照片、录像。……”这表明我国刑事诉讼法律所规定的最佳证据规则不仅适用于书证,而且适用于物证。

3、非法言词证据排除原则

言词证据是指以人的语言表述为存在和表现形式的证据。在法定的证据种类中,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以及鉴定结论都属于言词证据。当代各国刑事证据法普遍禁止将采取刑讯逼供、威胁、引诱、欺骗等方法非法获取的口供作为证据使用,我国刑诉法第43条和《解释》第61条明文禁止了以非法手段收集证据,并明确了非法取得的证言、被害人陈述和被告人供述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4、口供补强规则

限制口供的证明能力,不承认其对案件事实具有独立完全的证明力,禁止以被告口供作为有罪判决的唯一依据,而要求提供其他证据予以“补强”,这就是刑事证据学上的“补强规则”。我国刑诉法第46条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轻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有罪和处以刑罚,就是对这一规则的明确规定。

5、证人作证规则

证人证言是证人就其所感知的事实向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是刑事诉讼中最常见的证据种类之一,证人证言是否客观真实对于司法机关查明事实、了解案情有很大的影响,事实上在司法实践中同一案件里同时存在内容部分矛盾甚至完全矛盾的证言也是屡见不鲜的,给司法机关查明案情、判断事实带来不少困惑,这既有客观因素的影响,也不排除主观因素的干扰。因此,对证人作证设立严格、具体的规定就十分必要。我国刑诉法第48条明确规定了证人的作证义务,此外,在刑诉法、最高法院《解释》和六部委《规定》中,还分别就证人的权利保障、证人必须具备的条件、证人证言的收集方式、质证程序和采信要求等作出了较为具体的规定。

6、认证规则

对某一证据能否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进行审查判断,即为认证。我国刑诉法第42条第二款规定,“以上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最高法院《解释》第58条进一步明确,“证据必须经过当庭出示、辨认、质证等法庭调查程序查证属实,否则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这就从立法上明确了庭前认证是一种非法认证,未经法庭程序查证属实的证据,即使本身是客观真实的,也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使用。

以上就是关于刑事诉讼中证据规则有哪些的相关解答,由此可见,刑事诉讼证据应用规则包括取证原则、最佳证据规则及非法言词证据排除原则等六类。司法机构应该严格按照这些规则审理案件,对案件的处理要做到真凭实据。如果当事人发现司法机关违规取证,可以向上级部门进行投诉,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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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证据调查申请书怎么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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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事诉讼中,不论是原告方还是被告方,在证据的搜集上由于缺乏公权力的支撑,往往面临着重重困难,请律师作为代理人虽说可以缓解这方面的危机,但也不能从根本上解决这一难题。很多对于案件起到关键作用的证据是私权利无法企及的,所以申请法院调查成了最为有效的途径。那民事证据调查申请书怎么写呢,下面带着大家学习一下吧。

一、条件

调查证据申请书,是指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证据时,向人民法院提交的,请求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收集证据的法律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据此可知,民事诉讼法在确定了当事人举证制度的基础上,并不完全排除人民法院依其职权而收集、调查取证。这是民事诉讼法对审判实践经验总结的结果,这改变了过去人民法院包揽调查取证的状况,形成了我国民事诉讼中举证制度的特点。人民法院依职权对证据进行调查、收集与当事人负有举证是有很大区别的。首先,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中对证据进行调查、收集是人民法院依法行使其审判权的职能性行为,这有别于当事人为追求其诉讼请求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的举证行为;其次,在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居中而断,并同双方当事人争执的民事纠纷无任何利害关系。而当事人负其举证则与诉讼的胜败有直接的利害关系;再次,当事人举证从逻辑和实践上讲,一般只会提供对自己有利的证据。而人民法院的取证、调查则是全面客观的,不管该证据对何方当事人有利与否。

二、范围

1、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

就是说,依照举证承担的规定,当事人负有举证,但受客观条件的制约,当事人不能或不便自行收集。比如,有关涉及国家秘密的证据,一些当事人不宜取得的档案材料,如人事档案、工商管理档案、银行存款、医疗病历档案、涉及公安、检察、司法、监察活动的证据以及需要到国外收集的证据,人民法院应依职权收集。

2、人民法院认为需要鉴定、勘验的

鉴定和勘验都是人民法院收集证据的方法。所谓鉴定,就是鉴定人运用专门知识对案件中某些专门问题进行分析、鉴别和判断的活动。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交由法定鉴定部门鉴定,没有法定鉴定部门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鉴定部门鉴定”。由此可见,交法定鉴定部门鉴定或指定鉴定部门是人民法院的职权。需要对有关问题进行鉴定的,只能由人民法院进行。同样,勘验也是人民法院的职权,需要对有关现场或物证进行勘验的,也只能由人民法院进行。

3、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互相有矛盾,无法认定的

从审判实践看,当事人双方提供的证据互相有矛盾的情况非常普遍,因为在诉讼关系中,原、被告是利益相对立的双方,为了维护自己的主张,赢得诉讼的胜利,当事人双方都往往只提供对自己有利的证据,不提供甚至隐瞒对自己不利的证据。因而,由利益的对立导致双方提供证据上的互相矛盾,使人民法院难以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得出正确的结论。人民法院只有通过亲自调查、收集证据,排除当事人提供证据的矛盾,才能得出正确的结论。因此,当事人双方提供的证据互相矛盾的,人民法院应依职权主动调查、收集证据。

4、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自己收集的其他证据

审判实践是比较复杂的,每个案件的情况也各不相同,因此很难具体列举哪些证据应当由人民法院自行调查、收集,只能由人民法院根据不同案件的情况来确定。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自己收集的,可以调查收集,认为不应当由自己调查、收集的,可以要求当事人提供。这里有一个问题应当注意,不能因为当事人负全面举证而忽视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职能;同样,当事人应该提供也能够提供的证据,应当要求当事人提供,当事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或不便提供的,不能强迫当事人提供,人民法院应依职权调查、收集;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也应当主动调查收集。

三、期限

7日: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七日。

3日: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申请不予准许的,应当向当事人或其诉讼代理人送达通知书。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在收到通知书的次日起三日内向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书面申请复议一次。

5日: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五日内作出答复。

有了上述介绍,想必大家对于如何申请法院调取证据,如何书写民事证据调查申请书有了较为深入的认识。在诉讼中,充分利用证据规则,十分有利于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诉讼活动,起本质是利用公权力维护合法的私权益,这是一个合理合法借势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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