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抗诉程序大概是什么样的 我国刑事简易程序的不足与完善
2022-11-08昆明经济犯罪辩护律师
申维英律师,昆明经济犯罪辩护律师,现执业于云南入世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胜诉高,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检察院抗诉程序大概是什么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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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检察院抗诉程序
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提出抗诉,必须依法定的程序进行。一般来说,人民检察院抗诉要经过以下几个阶段:
立案审查
作为一种事后监督,人民检察院主要通过以下几种途径发现人民法院裁判的错误:
1、当事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的申诉;
2、国家权力机关或者其他机关转办;
3、上级人民检察院交办;
4、人民检察院自行发现。
上述四种途径也就是人民检察院民事抗诉案件的主要来源。
对于以上来源的民事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受理,并由有抗诉权或者有提请抗诉权的人民检察院立案,进行是否提出抗诉的审查。根据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应当在立案以后调阅人民法院审判案卷,并在调阅审判案卷后3个月内审查终结。审查的主要内容是原判决、裁定是否符合法定的抗诉条件,审查的主要方式是就原审案卷进行审查,非确有必要时,不进行调查。
决定提出抗诉
经过审查,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作出抗诉、不抗诉、向人民法院或者有关单位提出检察建议的决定。其中,对于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经审查符合抗诉条件的,应当由检察长批准或者由检察委员会决定,作出向人民法院提出抗诉的决定;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经审查认为符合抗诉条件的,应当提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抗诉。
有权直接作出抗诉决定的是最高人民检察院和作出生效裁判的人民法院的上级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于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只能提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抗诉。根据的规定,人民检察院提请抗诉,应当制作,并将审判卷宗、检察卷宗报上级人民检察院。
应当载明:案件来源、当事人基本情况、基本案情、诉讼过程、当事人申诉理由、提请抗诉理由及法律依据。对下级人民检察院提请抗诉的案件,上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在3个月内审查终结,并依法作出抗诉或者不抗诉的决定。需要延长审查期间的,由检察长批准。
人民检察院发现本院抗诉不当的,应当由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撤回抗诉;上级人民检察院发现下级人民检察院抗诉不当的,有权撤销下级人民检察院的抗诉决定。人民检察院决定撤回抗诉,应当制作,送达同级人民法院,通知当事人,并报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下级人民检察接到上级人民检察院的,应当制作,送达同级人民法院,通知当事人,并报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
制作抗诉书
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决定提出抗诉的,应当制作抗诉书。抗诉书是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提出抗诉的法律文书,也是引起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再审的法律依据。
抗诉书应当载明:抗诉的检察院,抗诉案件的原审人民法院及案号,案件的来源和审查过程,人民法院审理情况,检察院的审查结论、抗诉的法律依据和抗诉要求,致送人民法院的名称等事项。抗诉书由检察长签发,加盖人民检察院印章。抗诉书副本应当送达当事人,并报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
派员出席法庭
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再审时,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席法庭。受理抗诉的人民法院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的,提出抗诉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指令再审人民法院的同级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席再审法庭。人民检察院接到人民法院派员出席再审法庭的通知或者上级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席再审法庭的指令后,应当按照通知或者指令的时间、地点出席再审法庭支持抗诉,实现对再审活动的法律监督。
检察人员出席抗诉案件再审法庭的任务:
1、是宣读抗诉书;
2、是发表出庭意见;
3、是发现庭审活动违法的,向再审法院提出建议。
人民法院就抗诉案件作出再审判决、裁定以后,提出抗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对再审判决、裁定进行审查,并填写。
以上就是为大家整理的检察院抗诉程序相关内容。主要包括四大程序:立案审查、决定提出抗诉、制作抗诉书以及派员出席法庭。在整个过程中相应的材料是必须要提供完全,法定程序严格执行,才能保证公正性。
我国刑事简易程序的不足与完善
一、刑事简易程序适用的基本状况
我国规定的简易程序,是指对刑事诉讼程序的一些环节、步骤和方法加以不同程度的简化,使刑事案件能得到迅速处理的特别程序。
第174 条规定了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 又对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范围作了进一步明确。应该说,法律和司法解释对简易程序适用案件范围的界定是比较清楚的。根据法律规定,对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公诉案件检察人员可以不出庭支持公诉,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程序、法庭公诉、审判组织、审判程序及审判时间的大大简化为迅速审判和简便处理提供了节约司法资源和成本的方法。
二、刑事简易程序中存在的不足
适用简易程序审结的案件数量较少,且刑事案件、自诉案件相对更少。
在保护被告人权益方面存在不足。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由于简化了一些环节,再加上受传统的有罪推定思想的影响,对被告人权益的保护往往不够。
检法两家在适用过程中都存在着观念上的误区。简易程序的设置很大程度上体现了检法两家在刑事诉讼中默契配合的特点。但在具体操作过程中,两家在观念上都存在着各自的误区。法院的误区是,认为一旦适用了简易程序,检察机关不出庭,缺少了检察机关的庭审,有悖司法公正,如果万一案子办砸了,岂不自己要负主要责任 而检察院的误区是,认为自己如果不出庭,就无法对庭审进行监督,担心法院不能公正司法。
简易程序的法律规定本身确实存在着一定的问题,给适用造成一定的困难。
三、刑事简易程序的完善
彻底转变观念,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树立追求效益的价值目标。
诉讼效益是检法两院未来工作主题之一。刑事简易程序的设置,使刑事案件合理分流,审判力量合理分配,简化了诉讼程序,提高了办案效率,既符合诉讼经济的原则,也达到了及时惩罚犯罪的目的,诉讼效益的内在价值可从中得以充分体现。因此,彻底转变观念,提高认识,大胆地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刑事案件,才能最大限度地达到效益目标。
适当扩大简易程序适用范围。在司法过程中,尽量弥补立法上的缺陷,灵活适用简易程序,在现有的法律框架内可以适当扩大简易程序适用范围。具体地说,就是取消可能对被告人判处3 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限制,并将那些案件事实较为复杂的共同犯罪、多起犯罪、跨地域犯罪、多罪名犯罪、未成年犯罪,但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人对主要事实不予否认的案件纳入简易程序适用的范围。
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公诉案件中,严格限制公诉人不出庭的条件。除了一些特殊的情况外,公诉人应出庭支持公诉,其范围如下: 有辩护人参加的案件; 共同犯罪的案件; 未成年犯罪的案件; 被告人要求公诉人出庭的; 被告人认为检察机关的量刑过重; 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案件; 其他检察机关应出庭的案件。
进一步加强简易程序中被告人的权益保障。建议赋予被告人对程序的选择权。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74 条规定,把对简易程序的选择权完全赋予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对简易程序的选择,不受被告人意志约束,这不利于保护那些认为自己无罪的被告人的利益。
加强检、法两家在简易程序适用问题上的沟通与协调。笔者从调研中得知,不少依照法律规定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由于检、法两家对法律适用理解不一致最终没能予以适用。因此,有必要定期或不定期地召开检、法两家联席会议,就简易程序的适用问题进行深入沟通,达成共识,为日后共同做好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工作奠定良好的基础。
加强调研,加大简易程序适用工作的指导力度。由于我国简易程序模式单一,规定较为粗糙,简易程序在适用过程中难免出现这样或那样的问题,对此,应该及时进行调研,掌握第一手资料,寻求解决问题的对策,总结和推广适用简易程序过程中好的经验和做法,在充分发挥简易程序功能与效用的同时,不断开创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工作的新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