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经济犯罪辩护律师

您的位置:首页> 法律文集> 职务犯罪认定自首的规定 取保候审逃跑后又投案算自首吗

职务犯罪认定自首的规定 取保候审逃跑后又投案算自首吗

2022-11-23昆明经济犯罪辩护律师

  申维英律师,昆明经济犯罪辩护律师,现执业于云南入世律师事务所,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秉承诚信、谨慎、勤勉、高效的执业理念,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利益。name律师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来,恪尽职守,为当事人提供快捷、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为法制建设尽了绵薄之力;在办案中不畏权贵、据理力争、维权护法,受到当事人和法院的高度认可和评价。

职务犯罪认定自首的规定

  有些岗位人员利用自己的职务便利去进行谋私,这严重违法了法律的规定。但是如果违法者及时的醒悟,去进行自首是可以减轻处罚的。那么,职务犯罪认定自首的规定是怎么样的呢我相信你一定会对此产生浓厚的兴趣。今天的就带你详细了解有关于此的问题。下面,请看详细介绍。




  一、职务犯罪认定自首的规定


  职务犯罪是,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工作人员利用已有职权,贪污、贿赂、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破坏国家对公务活动的规章规范,依照刑法应当予以刑事处罚的犯罪,包括《刑法》规定的"贪污贿赂罪"、"渎职罪"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


  关于自首的定义,刑法第67条第1款已作明确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据此,认定自首必须同时具备两项基本要件。一是必须自动投案;二是必须如实地供述自己的罪行。


  二、自首情节认定的基本规则


  根据刑法规定,自首必须同时具备;自动投案;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两项要件。


  关于;自动投案;的规定,根据最高法《解释》和《具体意见》的规定,共有12种情况可认定为;自动投案;。具体如下:


  犯罪嫌疑人向其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者其他有关负责人员投案的;


  犯罪嫌疑人因病、伤或者为了减轻犯罪后果,委托他人先代为投案,或者先以信电投案的;


  罪行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的;


  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的;


  经查实确已准备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捕获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并非出于犯罪嫌疑人主动,而是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


  公安机关通知犯罪嫌疑人的亲友,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


  犯罪后主动报案,虽未表明自己是作案人,但没有逃离现场,在司法机关询问时交代自己罪行的;


  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供认犯罪事实的;


  在司法机关未确定犯罪嫌疑人,尚在一般性排查询问时主动交代自己罪行的;


  因特定违法行为被采取劳动教养、行政拘留、司法拘留、强制隔离戒毒等行政、司法强制措施期间,主动向执行机关交代尚未被掌握的犯罪行为的;


  其他符合立法本意,应当视为自动投案的情形。


  三、自首行为的主客观一致


  司法实务中,认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的,必须查明其主观上是否有认罪、悔罪的态度,客观上是否能表现除投案的主动性和自愿性,以及供述时能否诚恳地配合司法机关的诉讼活动。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只要主观上具有主动投案,积极配合侦查,对其犯罪事实能供认不讳即可,对其基于何种动机实施自首行为则可不必深究。


  职务犯罪需要认定为自首需要满足认定自首的法定的要件。以上就是的资料整理。希望大家通过阅读以后可以更加清楚了解职务犯罪认定自首的规定是怎么样的这个问题。如果你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提供帮助。





取保候审逃跑后又投案算自首吗

  取保候审逃跑后又投案算自首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




  2015年1月21日,被告人陈某醉酒驾驶被查获。取保候审期间,其接到法院开庭传票后潜逃。一年后,陈某在被民警围捕过程中,经家属劝说后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一种意见认为,陈某在取保候审期间虽然潜逃,但经家属劝说后仍能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符合自首的构成要件。另一种意见认为,陈某潜逃后的归案行为是对之前逃跑行为的纠正和弥补,而其之前的行为系被民警当场查获,并非自动投案,故不能认定为自首。




  笔者同意后一种意见。


  1、陈某不符合应当视为自动投案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


  该解释同时规定,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需要注意的是,该解释中的;犯罪后逃跑;应当是指归案前的行为,陈某在取保候审期间接到法院开庭传票后潜逃已属于归案后的行为,故其在被围捕过程中投案的行为不属于该解释中规定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的情形。


  2、陈某的行为不能被认定为自首


  根据刑法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只有同时具备自动投案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两个条件,才能被认定为自首,二者缺一不可。陈某在取保候审期间,违反取保候审强制措施应当遵守的法定义务,擅自潜逃,不仅延误刑事诉讼活动,还导致增加了通缉、追捕的司法成本。其之后的归案行为是对之前逃跑行为的纠正和弥补,使之又恢复到逃跑之前已置于司法机关控制之下、等待法律制裁的状态,而其第一次归案的行为系被民警当场查获,并无自动投案情节。


  如前所述,其第二次归案的行为亦不属于司法解释中规定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的情形,因此陈某虽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但因缺乏自动投案的情节,也没有应当视为自动投案的情形,不具备认定自首应当同时具备的两个条件,故不能认定为自首。但陈某在潜逃后能主动归案,具有悔罪表现,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2024 昆明经济犯罪辩护律师 技术支持:大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