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立案标准 违法发放贷款罪司法解释
2022-10-09昆明经济犯罪辩护律师
申维英律师,昆明经济犯罪辩护律师,现执业于云南入世律师事务所,以扎实的专业知识为基础,以严格的服务制度为保障,以良好的社会关系为通道,以娴熟的职业技能为手段,竭诚为境内外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秉承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原则,赢得了广大委托人的信任,始终把当事人合法利益最大化作为目标。
个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立案标准
个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立案标准的规定有哪些非法吸收的数额不同会不会影响量刑单位犯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量刑与个人有什么区别接下来将为您介绍个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立案标准的法律知识。
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立案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个人吸收存款额不满20万元或变相吸收存款不满30户,但给存款人造成10万元损失的,为拘役三个月;每增加损失3.5万元,刑期增加一个月;宣判前全部退还存款人存款的,适用罚金刑;
个人吸收存款造成存款人损失20万元,或吸收公众存款30户,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每增加损失3万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法定基准刑参照点:
个人吸收存款100万元的,为有期徒刑三年;每增加8万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单位犯罪人员法定基准刑参照点:
单位吸收存款额不满100万元或吸收公众存款不足150户,但给存款人造成50万元损失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人员法定基准刑参照点为拘役三个月;损失每增加7万元,刑期增加一个月;适用拘役刑不足以体现刑罚价值的,以有期徒刑六个月为起点;宣判前退还全部存款的,适用罚金刑;
单位吸收存款造成存款人损失100万元或吸收公众存款150户,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人员的法定基准刑参照点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每增加4万元或每增加3户,刑期增加一个月;
单位吸收存款500万元,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人员的法定基准刑参照点为有期徒刑三年;每增加30万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缓刑适用限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缓刑:
吸收存款用于非法活动的;
在本市影响较大,社会反应强烈的;
吸收存款额四分之三以上未退还的;
曾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被判刑或行政处罚的。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达到立案标准。个人吸收存款额不满20万元或变相吸收存款不满30户,但给存款人造成10万元损失的,为拘役三个月;每增加损失3.5万元,刑期增加一个月;宣判前全部退还存款人存款的,适用罚金刑。
违法发放贷款罪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
1、关于违法发放贷款罪。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向关系人以外的其他人发放贷款,造成50~100万元以上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造成重大损失”;造成300~500万元以上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造成特别重大损失”。
由于各地经济发展不平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参照上述数额标准或幅度,根据本地的具体情况,确定在本地区掌握的具体标准。
2、、本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只有银行或金融机构工作人员才能成为本罪主体。构成本罪的前提是“违法”,但不存在关系人问题,只是在放贷中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因此出现重大损失的后果才构成犯罪。
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和有关个人实行双罚。
3、本罪是新设立的罪名,1979年《刑法》无此规定。本罪行为1979年《刑法》以“玩忽职守”定罪处罚,由于银行体制变化和加强金融从业人员的制约需要,设立本罪更为科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