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成功案例】在校大学生聚众斗殴案,律师助力终获不起诉,保住学业与前程
2026-08-03上海经济犯罪辩护律师
本案中,王可红律师代理的被告人韩某某系上海某高校在读大二学生,因参与杭州萧山地区一起聚众斗殴案件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涉嫌聚众斗殴罪。
案件简介(背景与难点):
1. 案发时为数不多的成年人:其参与的聚众斗殴事件中绝大部分都是未成年人,甚至有一部分未满16周岁,韩xx当时已成年。
2. 身份特殊,学业优先:韩某某系在校大学生,案件结果直接关系其学籍、毕业及未来发展,一旦被起诉判刑,将对其人生造成不可逆的影响。
2. 聚众斗殴罪名特殊:该罪属于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类犯罪,且涉及多人共同犯罪,案件办理难度大,不起诉难度高。
3. 程序与学业冲突:案件办理期间,被告人需正常返校学习,频繁线下传唤、关押会严重影响其学业推进。
律师辩护关键几步:
1. 及时介入,优化强制措施:被告人第一次接受公安传唤后,即委托王可红律师介入。律师第一时间与办案民警沟通,结合案件参与度、被告人在校学生身份及认罪态度,成功为其申请取保候审,使其得以返校正常读书,避免羁押对学业的直接冲击。
2. 全程协调,保障线上办理:取保候审期间,律师持续与办案单位沟通协调,充分考虑被告人在校学习的实际情况,推动两次传唤及一次取保候审续期(关押)均以线上方式办理,最大限度减少司法程序对其校园生活的干扰。
3. 审查起诉阶段,精准沟通推动不起诉: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律师主动与公诉人多次沟通案件细节,阐明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参与度低、主观恶性小、系初犯偶犯的核心辩护观点;同时向被告人释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法律意义,引导其诚恳认罪认罚,并协助其开具在校学生证明,全面呈现其悔罪态度与可挽救性。
案件结果:
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最终采纳了王可红律师的辩护意见,认定被告人韩某某虽构成聚众斗殴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等情节,依据《刑法》第三十七条及《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
该不起诉决定,不仅让韩某某无需承担刑事责任,更保住了其学籍与学业,避免了刑事案底对其未来就业、升学的终身影响,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律师寄语:刑事案件中,律师的及时介入与专业辩护,往往能为当事人争取到最优结果,尤其是在校学生、初犯偶犯群体,专业的法律帮助不仅能维护其合法权益,更能守护其人生的关键节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