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经济犯罪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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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可红律师污染环境罪经典辩护案例

2026-08-03上海经济犯罪辩护律师

一、案件基本信息

审理法院: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案由:污染环境罪

辩护律师:王可红 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涉案当事人:被告人叶某某(同案被告人:王某某)

二、案件事实概况

被告人王某某在未依法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污染物处理等相关环保手续的前提下,擅自经营铝合金生产加工工厂,并雇佣叶某某担任生产技术员,负责协助开展生产作业、日常生产管理等工作。

在工厂实际生产经营过程中,生产环节产生的含有重金属铬的生产废水,未经过任何环保达标处理工序,直接违法向外排放。经专业环境监测机构检测,该外排废水中总铬浓度远超国家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对周边生态环境造成严重污染,已触犯刑事法律规定。案发后,被告人叶某某被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同案主犯王某某长期潜逃。


三、办案经过:辩护策略与案件结果

(一)紧抓37天黄金辩护期,成功为当事人取保候审

王可红律师在当事人叶某某被刑事拘留后,第一时间接受委托介入案件,迅速开展会见当事人、梳理案件事实、研判案件证据等工作。结合当事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从属地位、主观恶性较小、涉案情节相对轻微等具体情况,精准把握审查批捕关键节点,及时向检察机关提交专业、详实的《不予批准逮捕法律意见书》,全面阐述不予批捕的事实依据与法律理由。

最终,检察机关充分采纳王可红律师的辩护意见,依法对叶某某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叶某某在被羁押37天黄金期限内成功取保候审。判决书载明取保候审的时间是不对的,后续的监视居住程序变更记录,当事人实际叶未被继续羁押,及时恢复人身自由。

(二)立足全案量刑平衡,争取最优缓刑判决

案件办理期间,潜逃的同案主犯王某某曾主动联系王可红律师咨询案件事宜。律师严格恪守执业规范,未泄露任何案件办理涉密信息,仅基于其陈述的案件事实,客观分析案件办理走向与法定量刑标准,并多次明确规劝其主动投案自首,争取宽大处理,但王某某并未采纳,直至多年后才归案。

而被告人叶某某自取保候审后,始终严格遵守法律规定,完全遵从律师专业指导,做到随传随到、积极配合案件侦查、审查起诉全流程调查工作。在审判阶段,王可红律师结合当事人从犯地位、认罪悔罪态度、无前科劣迹、积极配合办案等多项从轻量刑情节,立足全案共同犯罪量刑平衡原则,向法院提出针对性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

最终,法院全部采纳律师辩护意见,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人叶某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四、案件辩护价值与典型意义

本案当事人叶某某年事已高,在看守所羁押期间,不幸被同监室人员殴打,导致腰部受伤,身心承受巨大痛苦。王可红律师会见了解情况后,第一时间向看守所正式反馈当事人伤情与遭遇,同时全力推进变更强制措施辩护工作,通过高效、专业的法律辩护,最终在审查批捕阶段成功为当事人争取到不批捕取保结果。

在取保候审当日,重获自由的叶某某难掩激动情绪,当场落泪。王可红律师的及时介入与精准辩护,不仅让年迈的当事人及时脱离恶劣羁押环境、避免身心遭受进一步伤害,更通过专业的法律论证与量刑辩护,为其争取到大幅从轻的缓刑判决,最大限度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案件办结后,当事人叶某某及其家属始终心怀感激,多年来坚持每年向王可红律师寄送家乡特产、致电拜年。这份跨越多年的认可与感恩,也让律师深刻感受到刑事辩护职业的使命感与荣誉感。本案虽涉案情节并非重大复杂,但凭借精细化、人性化的辩护,切实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彰显了刑事辩护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坚实保障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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